谢新洲等:新媒体嵌入社会的现实与挑战******
如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已经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网络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新闻等多元应用场景积聚了相当大的用户规模。新媒体凭借其空前的传播、连接、组织和创新能力,深刻且持续地变革着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社会资源调度和转化方式,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嵌入与重构
伴随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当前的新媒体已不仅仅是一种媒介形态,更是一种网络化的媒介环境、泛在的信息场域和多态的存在方式,结合多个场景重新建构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新媒体以内容多元化、关系网络化、组织平台化、数据资源化等方式嵌入社会生活,呈现出“工具-媒体-平台-空间-社会”的生态化发展路径。
内容多元化:从“万物皆媒”到“元宇宙”
新媒体降低了内容生产与传播的门槛,用户兼具内容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等多重身份,从源头上释放了网络内容的多元性。在参与式文化的拓展下,用户可以便利地进行个性化表达。以往依附于组织单位的内容管理方式和文化娱乐方式被打破,人工智能、传感器、可穿戴设备等技术强化并拓展了个体的感知能力和方式。新媒体从“人的延伸”发展为“人的具身”。现实社会被建构成数字化形态,线上与线下的界限进一步弥合。互联网不再只是现实的“镜像”,人们开始追求在泛在化的内容生态中形塑个性化空间。“元宇宙”便在从内容多元向体验多元的发展趋势下成为社会热点。
关系网络化:从“趣缘格局”到“数字生存”
新媒体打破了时空桎梏,用户可以随时依照个人志趣或诉求彼此接近、连接,形成以“趣缘”为核心的社会关系。这种连接既可以是小范围的“面对面建群”,也可以是凝聚多方合力的“协作文档”。连接的建立、维系、终止变得临时且随意,形成大大小小的各类网络社群。网络社群以去中心化特征解构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形态、拓展基于社会关系的信息获取方式。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进一步向新媒体环境延伸,带来供需关系、合作关系、工作关系、学习关系等的网络化。由此,关系网络化的嵌入方式在网络关系建立的基础上,又增添了现实关系网络化的内涵。
组织平台化:从“超级平台”到“基础设施”
新媒体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整合和流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将社会组织内部各部门、外部多主体加以串联,极大促进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新媒体平台凭借其既有的技术能力和用户基础,由原来简单意义上的信息内容传播渠道,进阶为信息内容服务主体,深度嵌入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关系网络。一方面,新媒体平台利用其以可编程性、普及性、连接性、数据化为基本特征的技术“资产”(如应用程序接口API),以数据为流通介质,设计出有限开放、自主可控的合作框架,成为相关产业链(如内容、广告、营销)的中心;另一方面,通过战略性地构建起技术平等、话语平等、机会平等的话语体系和组织氛围,平台将广大的内容生产者凝聚起来,配套以由平台主导的规则体系,成为内容生产、审核、分发、变现、评估的中心。平台纷纷构建“生态化”的商业版图,将用户、数据、关系等多种资源纳入其生态体系,持续向外拓展着功能边界和社会连接,以“服务工具”“舆论场域”“生活场景”“营收来源”等多元样态成为“基础设施”式的存在,其公共性愈发凸显。
数据资源化:从“服务要素”到“生产要素”
新媒体揭示了数据的作用和潜力,特别是在平台化趋势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治理资源。数据的资源化转向首先体现在网络政务服务领域,从政府信息化到电子政务再到数字政府,新媒体技术的快速革新不仅对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也通过内容多元化、关系网络化、组织平台化为创新治理与服务方式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撑。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健康码”将新媒体平台这一关键的网络节点与嵌入在现实场景的物理节点有机结合,以“扫码”的方式实现个人位置和健康信息的数字化、行程轨迹和社会关系的网络化,构建起覆盖全国的防疫网络,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起到关键作用。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数据被正式列为我国五大生产要素之一,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数据不再仅仅是“依据”“反馈”的来源,而是更加直接地作为基本价值单位参与到市场化配置中,具备“孵化”“创新”“再生产”功能,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新媒体嵌入社会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随着新媒体嵌入社会的方面增多、程度加深,新媒体逐渐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外生变量转变为内生变量,对内容生产逻辑、用户行为逻辑、社会组织逻辑、市场运转逻辑、社会治理逻辑等产生根本性影响。一方面要着眼于新媒体社会嵌入的方式和维度,找到“管好”“用好”新媒体的逻辑与规律;另一方面则要充分体察新媒体发展的生态化取向,相关研究及治理工作要从客体性视角向环境域视角转移。具体而言,在新媒体社会嵌入的趋势下,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亟须解决。
多元化带来的内容治理难题
新媒体的发展,特别是平台的兴起,带来内容生产、分发、传播、消费机制的变革,重塑公共舆论、丰富网络文化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内容治理难题。
在公共舆论方面,公共事件所触发的社会舆论从酝酿、萌芽、爆发至平息的全过程,不再由传统的大众媒体单向垄断信息资源,取而代之的是网状结构下多元化、社会化的内容生产。开放的平台环境降低了参与门槛,只要遵从平台的内容规则,用户就可以获取平台提供的即时性信息交互服务,参与到包含公共信息在内的内容生产、传播、交流和互动中。民众发表意见、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建立社会网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同时也带来由于表达主体扩充导致的信息质量良莠不齐、信息溯源难度大等问题。
在网络文化方面,新媒体为一些亚文化提供了组织和发展的“栖身之地”。但某些消极亚文化借此隐蔽扩张,滋生和宣扬畸形的价值观,危害群体成员的身心健康,动摇社会价值根基,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亚文化群体成员往往容易被社群共同的情感认同所绑架,在“流量至上”的市场逻辑和平台规则下,朴素的情感诉求容易被资本挟持用于牟利,甚至诱发非理性的群体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一些平台不惜包庇消极亚文化现象及相关有害内容以赚取“灰色流量”,从而增大了相关部门治理难度。
进一步而言,在以用户关系连接为核心的新媒体平台上,传播的个人化和社会化特征明显,但也容易导致传播的圈层化、社群化。在目前主要的网络舆论场域中,依托算法的信息分发和社会网络建构方式让用户更多地接触到跟自己观点和态度接近的信息,用户越来越难以接受其他不同观点,长期被算法塑造、牵制的价值观一旦定型便很难改变。此外,新媒体环境下公众意见的呈现和聚合机制受平台规则及其对信息流的规制影响较大,这就导致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容易受到平台商业利益的操控。由私人部门来裁决、量定公共事件中的话语权,必然会面临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失衡的问题。
网络化凸显的用户导向不足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提出,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转变政府角色,动员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新媒体的信息和互动功能使其具备了媒体和社会网络的技术特征,并彰显多主体影响社会治理的过程。
目前大部分政府机构对新媒体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对外的信息公开。通过内部的机构重组和资源整合,在集约化的生产模式下及时掌握、发布行业或地域内的重要政治和民生新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疏漏、口径不统一、资源浪费等现象。一些地区借助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方式,创新宣传策略和手段,以一种更贴近群众喜好的方式传播新闻和信息,提升了主流声音的传播力和政务信息的透明度。
然而,在获取社情民意方面,一些由政府部门或主流媒体搭建的新媒体平台上,虽然设置了“爆料”“信箱”等功能供民众发声,但后续反馈仍有欠缺。这种现象在资源相对匮乏的基层表现得更为显著,基层网络政务服务在功能定位上呈现出明显的“重宣传而轻服务”问题,服务能力有限,意见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新媒体在公共对话上的功能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和体现,政务服务平台未能真正嵌入当地居民的社会网络和行为习惯中。
资源化警示的数据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是新媒体嵌入社会特别是数据资源化给主权国家带来的治理难题。网络空间的主权化倾向明显,地缘政治色彩加重,国家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议题。
从政治层面看,数据是未来国际政治竞争的关键资源。社交媒体可能在人工智能加持下成为霸权的“武器”,通过算法推荐向全世界全方位、全时空、全天候地传递符合其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外交政策、商业理念和社会文化的信息,此举实质上是以数据操纵、改变人们的思想。
从经济层面看,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超过传统的跨国贸易和投资,支撑了包括商品、服务、资本、人才等几乎所有类型的全球化活动,深入全球供应链的方方面面。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依赖越来越强。一些国家以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安全政策为由,对涉及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公民敏感信息的海外产业进行带有意识形态的制裁,甚至将其作为国际政治博弈的工具。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数据与实体经济的各个领域融合渗透,模糊了依托泛在连接技术构建的网络空间的边界。这一特性带来了网络形态的持续快速变动,加大了网络威胁向社会各领域蔓延的不可预测性。
在数据成为重要战略资源的当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将数据主权与安全纳入国家核心利益的范畴,确保数据资源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衡量好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后疫情时期新媒体管理与互联网治理的焦点。
作者: 谢新洲 石林 (谢新洲系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院长;石林系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网信》2022年第1期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